来源: CCFA 发布时间:2019-02-21
最近小李加盟了一家餐饮品牌,但是开业后感到总部提供的支持与自己的期望有差异,且赢利堪忧,小李可以解除特许合同吗?
为保护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商业欺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强制赋予了一项特别权利,即在约定期限内具有“任意解约权”,俗称“冷静期”条款。
何为“冷静期”条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即通常所说的“冷静期”条款,根据该条款,合同双方必须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且在该期限内,被特许人(加盟商)可单方解除合同,无需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未约定“冷静期”条款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参照北京、上海等地出台的地方性司法解释,该条款作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即便合同未约定“冷静期”条款,特许经营合同也不会因此而无效。
未约定“冷静期”条款,能否继续主张 “任意解除权”?
实践中,有些特许人在起草和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时,故意不加“冷静期”条款,据此达到规避单方解除权的目的。然而该做法不仅达不到目的,反而会弄巧成拙,增加法律风险,如实际上延长了被特许人的“任意解除权”期限,返还特许费用、商业秘密泄露、知识产权被侵犯等。
目前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即便双方当事人未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写明“冷静期”条款,一旦发生经营纠纷,被特许人仍可行使法定的“任意解除权”。
至于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即 “冷静期”的长短会由法院结合合同订立时间、履行情况来确定该合理期限。
当然,被特许人行使解除权也有相应的限制,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冷静期”,被特许人已经实际使用特许经营资源后又主张“任意解除权”,一般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为规避被特许人不合理使用单方解约权,特许经营者应当在明确限定“任意解约权”的行使期限后,积极设定公允的解约条款,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维护好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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