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实务 发布时间:2020-12-21
区域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某一特定区域的特许权授权给分特许人,由分特许人在该特定区域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特许经营。由于区域特许经营中存在多重法律关系,当区域内的加盟商(即分受许人)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而产生对外责任时,其外部法律责任承担更具有复杂性。
首先,区域特许经营存在中间环节,即分特许人的存在。在区域特许中,总特许人的许多实际权利和义务都由分特许人来承担和执行,总特许人只是制定一般性规则来对特许体系加以控制。这种情况使在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时,总特许人和分特许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变得十分复杂。
其次,区域特许经营的地域范围都十分广大,很多情况下是跨国特许经营体系。第三人如想对远在国外的总特许人主张权利,法律成本非常昂贵,所以其通常将诉讼的矛头指向位于国内的分特许人身上。基于这些特点,并结合直接特许经营的外部法律责任问题,我们认为在区域特许经营的对外责任体系中,应该坚持的原则是以分受许人自己责任为原则,分特许人和总特许人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为例外的责任体系。
以自己责任为原则,是指在一般经营活动中,分受许人对其自己行为导致的第三人损害应按照法人独立原则,自己承担全部对外法律责任。此时,分特许人和总特许人不对外承担责任。但如果分受许人对第三人权利的侵犯是由于总特许人或者分特许人的原因所致的情况下,总特许人或分特许人应直接对于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而此时分受许人可以免责。比如总特许人的知识产权本身侵权,导致第三人追究分受许人的法律责任,此时总特许人就应该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分受许人的经营活动是在总特许人的指导和分特许人的直接控制下进行,那么分受许人、分特许人和总特许人在此应该负有连带责任。因为此时,分受许人的行为是属于执行特许系统命令的行为,如其严格按照系统命令行事导致第三人损害,那么制定总体命令的总特许人和制定具体执行计划的分特许人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此时的侵权行为类似共同侵权,即由总特许人和分特许人策划,由分受许人具体执行。
综上所述,在区域特许经营的法律责任构建中,内部法律责任应以合同相对性为原则,可以允许当事人之间约定作为适当例外。在外部法律责任中,应以分受许人的自己责任为原则,以分特许人和总特许人的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为例外。
*引用来源:张国元—《特许经营法律与实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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