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CCFA 发布时间:2021-06-22
由中伦律师事务所、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联合发起的《2020年度中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白皮书》即将出炉。纵观特许经营纠纷判决,80%由加盟商提起,要求特许人返还或者要求支付相关费用是最为普遍的诉讼目的。下面是陈施弘诉上海百索餐饮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案外人之一钱立刚申请注册了“神炖局”商标,并授权给案外人之二恒大众赢公司使用。案外人之二恒大众赢公司又授权被告百索公司在上海市使用“神炖局”商标。后来,百索公司授权原告陈施弘使用“神炖局”商标,并授权其在舟山市开设一家“神炖局”餐饮店。恒大众赢公司通知陈施弘,称其无权使用“神炖局”字样商标。
陈施弘认为,百索公司对涉案商标无处分权,据此品牌使用合同属无效合同,诉至法院要求百素公司足额返还品牌加盟费及押金,并予以赔偿。
【法院观点】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向加盟商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百索公司不享有商标标识在上海市以外的地区使用、许可的权利,不完全享有特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经营资源。根据本案现有证据,百索公司显然向陈施弘进行了隐瞒和虚假的披露。陈施弘签订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完全实现,其有权依法解除涉案合同。
经营资源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决定加盟商是否签订涉案合同以及能否实现合同目的的重要因素。因此无论对于特许人,还是对于加盟商,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是合作的基石。从案件统计的情况来看,实践中由于特许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披露信息义务导致加盟商要求合同解除的理由主要分为6类:
序号解除理由
1特许人不满足两店一年的资质且未向加盟商披露的
2特许人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未向加盟商披露的
3关于品牌实力、质量、毛利率等经营能力存在虚假陈述
4许可商标未注册、特许人不享有许可商标所有权或者许可商标没有知名度
5特许人或者加盟商未取得特定行业的资质许可
6未能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或者《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的信息
报告针对过去一年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分析,涵盖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的规定、“两店一年”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冷静期的约定、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合同解除等内容。配合梳理了法院在审理类型案件时遵循的裁判要旨及裁量标准,总结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并为特许经营行业未来持续的合规、健康发展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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