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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项目选择—案例分析和知识拓展

来源: 盟享加 发布时间: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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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14年9月,李女士交了8800元给一家名为郑州椒派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的餐饮连锁店作为加盟费,学习该店的骨汤麻辣烫做法。本以为学到真技术后自己马上就能够开店,可是培训了几天后,李女士发现在总店学习的一周时间里,只是帮忙端盘子、擦桌子,真正教学的时间很少,师傅只是在有空的时候说两句。于是她以学习进度慢为由要求退款,但是对方不同意。李女士回家后找出当初和该餐饮店签订的加盟协议和收据,但发现该协议加盖的公章并不是其加盟公司的,而是另外一家餐馆的,而且加盟费不是8800元,而是8.8万元。


随后,她找到该公司负责人孙先生,孙先生说加盟费被写成了8.8万元,这是笔误,与加盟培训无关。此外,对于加盟协议上盖的是餐馆公章,孙先生不作解释。郑州市工商局二七分局的工作人员核查发现郑州椒派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是不存在的。原来,“郑州椒派餐饮”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并不是公司,而是个体工商户。“个体户是无法开展特许加盟经营的,最多只能开个分店。他和李女士签订的加盟协议是无效的。”在工商部门的协调下,在扣除一些实际的项目花费之后,孙先生退还给李女士4400元钱。


点评:


被特许人应该了解餐饮加盟有什么基本流程,了解餐饮业的基本运作方式,比如考察他们的店面,看看一天的销量如何,了解成本是多少,成本怎么算出来的,细致到食材价格,辅料价格,包装价格,水电价格等等,这样才能做到心中有底,这样加盟的时候不容易被忽悠,还可以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考察特许人是否有特许经营资质。“2个直营店”和“经营时间超过1年”是特许人最起码需要具备的经营资质,被特许人需要对这两点充分了解。同时也应该了解相关法律等知识,签合同等时候仔细看清楚,懂得维护自己利益,必要时用相关手段维权。


(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特许人会向被特许人收取三种用度,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特许人在开店前帮被特许人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练习所收取的用度。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特许人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用度,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就必需按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特许人为确保被特许人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用度。


其中,因为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特许人会在签约时,要求被特许人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特许人便要求被特许人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给特许人。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被特许人开店二年,由于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特许人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特许人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兑换取款,害得这位被特许人,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被特许人若遇特许人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被特许人收店不再开店时,特许人必需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中,特许人都会要求被特许人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暗里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由于加盟店常常因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特许人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公道的方式是被特许人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四)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特许人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被特许人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晰。常见的情形,是特许人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间隔,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特许人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特许体系由于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因此,被特许人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特许人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五)竞业禁止的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特许人为保护其商业秘密及经营技术等知识产权,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被特许人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划定。此规定旨在保护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并无可厚非,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毕竟应该多久才公道,假如太长,恐会影响被特许人往后的工作权益。所以被特许人在签约时必需考虑清晰,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六)治理规章的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甚至上百条,不外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划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治理规章办理。”假如被特许人碰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特许人将治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由于治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治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随心所欲,届时被特许人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七)关于违约罚则


因为加盟合约是由特许人所拟定,所以会对特许人较为有利,在违背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被特许人的部份,而对特许人违背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被特许人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特许人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划定特许人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增援方面,应要求特许人确实达成。


(八)关于纠纷的处理


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职员来往四周法院比较利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特许人在合约中划定,被特许人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由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假如全是总部的职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袒特许人,而不利于被特许人。碍于合约,被特许人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建议被特许人在碰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九)合约终止的处理


当合约终止时,对被特许人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特许人会检视被特许人是否有违背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特许人可能会要求被特许人自行将招牌拆下,假如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特许人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加盟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被特许人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被特许人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被特许人所有,特许人固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假如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十)保存特许合同


这是最后一点应留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被特许人一定要切记自己留存一份,才能清晰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仍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晰再签,一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职员询问清晰。由于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知识拓展】


特许经营信息披露


特许人应当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八)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裁)请求、管辖及结果。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十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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