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盟享加 发布时间: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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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商和加盟商之间的关系是由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因此双方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到特许经营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解决特许经营有关纠纷的根本依据。因此,投资人在加入特许经营前应该了解中国与商业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一、国内立法情况
从国内立法情况看,2007年2月6日由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关于特许经营的行政法规,为商业特许经营的规范发展带来了曙光。
商业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因此,新颁布的条例主要规定了规范和管理特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具有管理性质的一些制度、措施和要求,并通过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保证其切实得以落实。同时,条例所规定的制度、措施和要求,主要是针对特许商的行为所作出的规范。
此外,条例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事后协商解决的问题,仅做了必要的重申、强调。特许经营活动经常会涉及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而条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则主要是违反管理性要求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如此立法主要是考虑到,《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对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有规定,特许经营活动中的民事责任问题应当通过民事法律来解决。因此,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对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规定。
因而,在我国对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调整规范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外,还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劳动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简介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特点
已发布的条例,对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条例具有如下特点:
为了促进特许经营的发展,条例没有设定过高的准入门槛,对企业开展特许经营条件的规定是相对宽松的;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活动,防范合同欺诈,条例除明确规定了特许商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条件,还规定了备案制度、所签特许经营合同年度报告制度等监管制度;
为了保护公众投资,平衡特许双方信息不对称和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状,条例明确规定了特许商提前向加盟商进行信息披露的制度;
对特许商法律责任的规定十分明确具体,有很强的操作性。
2。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针对我国特许经营领域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的做法,条例主要确立了五个方面的制度:
一是明确了特许商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是规定了“特许商信息披露制度”。条例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专设“信息披露”一章,明确规定特许商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条例还对特许商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遗漏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确立了“特许商备案制度”。为了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商的数量等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也为了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商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同时有利于形成对特许商的社会监督。
四是对规范的特许经营合同作出了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是明确特许商和加盟商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特许经营活动在实践中出现的不少问题和纠纷,与特许经营合同不够规范有直接关系。
五是规定了特许商和加盟商的行为规范。条例针对特许经营活动本身的特点以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对特许商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对加盟商的行为规范,条例也作了相应规定,主要是加盟商未经特许商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加盟商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商的商业秘密。
*本书附录中收录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投资人可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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