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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与其它经营形式的区别

来源: 盟享加 发布时间: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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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锁经营、特许连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代理、经销、直销、传销”等词汇频繁出现在媒体报道或广告宣传之中,但由于国人对这些商业名词的理解存在很大差异,常与“商业特许经营”混淆,造成认知和使用上的混乱与困惑。因此,投资人有必要对这些商业概念有所了解。


  一、商业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的区别


  连锁经营一般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店铺,以一定的形式组合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的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使复杂的商业活动简单化,以获取规模效益。(*引自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网站)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划分方法,连锁经营分为三种形式:直营连锁、特许连锁(也称特许加盟)、自由连锁。


  在全球采取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大多数为连锁经营企业,但也有非连锁经营形态的企业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因此不能简单认定“特许经营”等于“特许连锁”。


  

       商业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的关系图


  二、特许连锁与直营连锁的区别


  商业模式


  比较项目特许连锁直营连锁


  连锁总部与


  连锁店的关系连锁总部与特许连锁店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连锁总部和直营连锁店之间的关系由企业内部的章程和制度来规范和调整。


  所有权特许连锁店由加盟商投资开设,因而加盟店(主要指有形资产)归投资人所有。但连锁总部依照合同授权加盟商使用的很多经营资源(主要指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是归连锁总部所有,加盟商只有使用权。直营连锁店由连锁总部或其分公司、子公司投资开设,因而连锁店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实际上都归连锁总部所有。


  经营权特许连锁店由加盟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在连锁总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连锁总部对直营连锁店的各项经营事务均有决定权,各连锁店的经营模式通常高度统一。


  资金和人员需求采取招募独立的企业或个人加盟来扩大连锁体系规模,特许连锁是利用加盟商的资金、资源和精力投入来快速占领市场,连锁总部用于开店的资金投入和人员储备相对较少。采取直营连锁的模式扩大连锁体系规模,要快速占领市场,连锁总部需要投入足够的开店资金,并储备大批的门店经营管理人员。


  三、商业特许经营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区别


  在中国市场经济中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除常见于商业或服务业的“商业特许经营”外,还有一个特殊领域——市政公用事业。


  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商业特许经营”虽然都是特许经营,都会以特许经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明确特许商与受许人的责权利,但在中国法律环境下两者有本质上的差异,属完全不同的领域,主要表现在:


  特许人与受许人的资质不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只能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受许人只能是企业法人;而“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只能是企业法人,但受许人既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个人。


  受许人产生的机制不同。《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受许人只能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产生,而《条例》对“商业特许经营”受许人的产生没有限制。


  适用的行业不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只适用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而“商业特许经营”主要见于商业和服务业。


  四、商业特许经营与代理的区别


  代理是指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一种委托关系,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开展经营活动或完成某些事务,并获得代理佣金或报酬,但代理人在法律上是独立的,除非代理合同有约定,否则代理人是不承担这些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


  特许经营与代理是两种不同的模式,招募特许加盟商不是招募代理商。特许经营的双方不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加盟商不能以特许商的名义进行经营,也不代表特许商进行经营,其经营结果、风险与法律责任通常也由加盟商自己承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这与代理关系是根本不同的。


  在很多行业的特许经营中存在商品的销售关系,但通常是特许商和加盟商之间是分销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加盟商通过销售特许商或其制定供应商提供的商品获得差价利益,而不是获得代理佣金。


  五、商业特许经营与经销的区别


  经销是指制造商或批发商将销售某种产品的权利授予给某一销售商,由其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内销售商品,获得差价利益的一种商业模式。


  经销关系的双方不是代理关系,也不是特许经营关系,而是买卖关系。经销商从制造商或批发商处购进产品,支付货款,并向第三方进行销售,赚取转售产品的差价,而不是佣金,经销商需对销售产品的行为自担风险和责任。


  在特许经营中经常存在产品的经销(或分销)关系,但产品的经销关系不是特许经营的全部,特许经营模式是由经营资源、经营模式、商业秘密的授权,特许商的监督、管理、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关系和诸多要素所构成的综合系统。


  六、商业特许经营与直销的区别


  由国务院颁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的定义是: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特许经营与直销的区别在于:直销仅涉及商品销售权对个人授权使用,而特许经营不仅涉及商品销售权的授权使用,还涉及到各种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的授权使用。


  企业在中国开展直销的门槛很高,必须经商务部审核通过,颁发指定经营地域的直销经营许可证。获得直销资格的企业名单会在商务部的直销管理网站上公布。(查询网址:http://zxgl。mofcom。gov。cn/zxnet/)



  七、商业特许经营与传销的区别


  由国务院颁布,200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定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由于,企业在中国开展直销的法律门槛要比开展商业特许经营高得多,因此,一些无法获得直销资格的企业开始打着“特许加盟”的旗号招募投资人,实际上是在进行传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投资人应了解,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经营模式,其真正目的并不是促进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而是注重快速拓展金字塔形的销售网络,使得处在金字塔尖的高层获得高额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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