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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关系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来源: 盟享加 发布时间: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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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阶段的商业秘密保护


在特许经营关系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关系开始之前有权要求特许人进行初始信息披露。初始信息披露制度是指特许人按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向特定潜在的被特许人事前提供相关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资源信息以及其他相关的重要信息等。[16]我国对于特许人向潜在被特许人履行的初始信息披露义务是属于一种法定义务,而不是约定义务。当出现特许人不真实、不充分和不准确履行该义务的情形,特许人对此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办法》第七条要求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也就是说被特许人须在签署保密协议的前提下,才可以获得特许人的相关商业秘密信息。


(二)冷静阶段的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即是通常所说的“冷静期”的规定。在此期间,被特许人可以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冷静期”仅仅指初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阶段,对于合同续订、展期和转让都不适用“冷静期”的说法。[18]同时,即使特许经营合同没有成立,在保密协议的法律规范下,被特许人也是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的。


在特许经营关系中,被特许人对于商业秘密达到了“实际利用”的标准就视为“冷静期”的结束。


1.被特许人“知晓”即为“实际利用”


特许经营体系商业方法和设计、特许经营指南手册、商业计划、商业策略信息、客户以及供应商名单资料、潜在被特许人资料和特许经营发展规划。此种情况只要被特许人知晓,就视为被特许人的“实际利用”,冷静期结束。


2.被特许人“实施利用”即为“实际利用”


特许经营中产品生产信息及配方、设备专有技术、技术诀窍和算机软件等均属于技术秘密的范畴。技术秘密则具有明显的财产价值和操作实用性,也是为有限的专家知晓并实施的。此种情况只要被特许人必须达到“实施利用”的程度才视为 “实际利用”,冷静期结束。[19]


(三)存续阶段的商业秘密保护


在特许经营关系存续阶段,保密协议仍旧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基础。一般在特许经营存续阶段中主要存在如下形式的商业秘密类型:(1)特许经营手册;(2)商业计划和战略信息;(3)产品资源、配方及菜单;(4)客户和供应商资料;(5)计算机软件和专有技术等。[20]


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关系存续阶段必须依照《合同法》条款和《保密协议》条款履行法定义务,不得擅自将其知晓的特许人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向公众公开或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其次,特许人在合同存续阶段往往还会通过竞业禁止条款来限定被特许人不得在加盟店以外的场所从事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


(四)终止后的商业秘密保护


1.返还、销毁协议


第一;在特许经营关系终止时,被特许人有义务返还特许经营手册、特许经营商业计划、特许经营产品制作程序、配方及菜单、客户和供应商资料等以书面形式为载体的商业秘密。


第二;在特许经营关系终止时,被特许人有义务销毁特许经营活动中的商业工具—计算机软件系统。


2.竞业禁止限制


特许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和被特许人签订竞业禁止条款,那么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之后的一定时期和地域范围内就不得从事相同或类似的经营业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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