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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餐饮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许可人提供特许经

来源: 盟享加 发布时间:2022-12-23

案例:肖安迪与咪棠柚树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案件摘要】

2019 年 5 月 30 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品牌授权合作协议》,甲方授权乙方为上海市闵行区、浦东新区的独家总代理,开展熊景门店业务。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指定区域内使用“熊景”品牌。甲方权利与义务包括:向乙方提供门店商圈评估及选址指导、经营产品规划指导、技术培训、开业支持和市场推广服务、向乙方提供甲方的经营管理模式、店铺由甲方统一装修或乙方按照甲方指定装修标准进行装潢(由乙方装修时,甲方根据乙方店铺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装修平面设计方案)、门店内原料、包装材料、设备工具、员工服装、装修模块及其他开业货品等由甲方统一配送等。乙方权利与义务包括:乙方有权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甲方授权的商标及标识、享有甲方统一规范的形象设计使用权、有权要求己方在门店经营管理、市场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给予帮助并对其员工进行培训、须履行甲方统一规定的市场经营策略和促销政策。

法院查明,被告交给原告的合同封皮及宣传册页中有双方称谓的“熊本熊”形象。涉案协议签订后,基于原告涉及开设两家门店,原告向被告支付品牌合作费28 万元、保证金 4 万元及设备费。2019 年 6 月,原告在本市闵行区开设了“熊景”饮品店。饮品店根据被告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装修,内部陈列有“熊本熊”形象周边产品,工作人员工作帽、围裙及收银台柜立面亦有“熊本熊”形象。饮品店的产品品种、制作、定价等均由被告提供或建议。开业之时,被告派人到店指导。2019年 7 月,原告参加了被告组织的培训。2020 年 1 月中旬,原告关闭门店结束经营。

原告后续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主张的事实之一为:被告未履行过任何市场推广、指导、培训等服务。

【法院观点】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开业指导、培训等合同约定的义务,即便在诸如原告提出的新产品开发未得回应、提供的物料与市场有价差等方面存在履行瑕疵,尚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基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要求解除合同之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总结:特许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提供特许经营资源”的义务时,若特许人已经提供了合同中约定的主要的、合理的特许经营资源,在仅有轻微的履行瑕疵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被判定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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