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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特许人知识产权约束与保障

来源: 盟享加 发布时间:2017-08-16

被特许人知识产权约束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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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要点】


一、特许经营商标权的法律关系


特许经营商标权法律关系是指在商标的申请、许可使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在特许经营的营销模式下,许可被特许者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即“商标许可使用”,它是特许经营的权的核心内容。


所谓商标许可使用,是指商标权人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并可就给予的使用权取得报偿的制度。国内外的特许经营协议,特许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几乎无一例外包括商标权。


作为被特许人,必须要明白的是在特许经营商标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以及权利。


(一)特许经营商标权法律关系中被特许人的义务


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的商标法律关系远比一般的商标许可复杂,因为连锁经营契约超越了单纯的商标授权契约的范围,连锁经营契约在注重操作指导服务履行的同时,拥有严格品质水准的维护。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特许经营合同包括了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而一般的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内容没有那么多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因此,在特许经营商标权法律关系中,被特许人除去缴纳商标许可费用和合理使用授权范围之外,还必须受到特许人在经营模式的操作与管理方式的具体控制,也就是说被特许人的整个产品和服务过程是严格受到特许人的整个控制体系管控的。此外,被特许人的经营管理模式也是受到特许人的规范和管控的。而且与单纯商标授权比较起来,被特许人透过特许经营模式,寻求保护该商标所表彰的公司商誉的同时,提高商标的价值和商誉。


(二)特许经营商标权法律关系中被特许人的法律保护


根据特许经营关系的本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该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双方通过自愿平等协商进行交易,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但是事实是很多时候平等关系变成了从属关系,被特许人可能处于弱势地位。第一、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特许人可能垄断相关信息,延迟提供、隐瞒或篡改对被特许人有利的信息,使得被特许人存在被欺骗的风险;第二、因为在经营过程中特许人对被特许人会进行持续控制,可能导致过度控制带来的日常经营损失。以上两点都是被特许人在商标权使用的法律关系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因此,作为被特许人一定要仔细阅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中关于信息披露的内容,这是在被特许人保护制度中存在核心地位的内容。特许人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有利于被特许人在获得充分的信息的基础上,对其投资行为做出准确的判断,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防止特许人欺诈行为的发生。特许经营监管机关则通过对特许人披露的信息进行监督审查,保证特许人的质量,防止违法行为,维护被特许人利益。因此,特许人信息披露制度是防止特许人欺诈的主要手段,是保护被特许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进行特许经营监管的重要方式,也是促进特许经营自身发展的关键力量。


二、特许经营专利权的法律关系


专利权是国家专利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开展特许经营的连锁企业如果享有自己的专有技术就可以以合法方式申请到专利权,那么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时,被特许人获得了该专利的使用权力,但也要注意特许人拥有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因此,作为特许加盟者需要理清楚自己在这一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以及权力。


(一)特许经营专利权法律关系中被特许人的义务


在特许经营过程中,被特人应提高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协议,不得擅自作出违约或侵权行为。常见的被特许人违约和侵权行为有如下几种:


第一;通过伪造、假冒或变造特许人的专利证书或文件,假冒特许人的专利。


第二;未经特许人的许可,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上、广告宣传资料中标注使用特许人的专利号。


第三;未经特许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第四;擅自将专利再次许可给他人使用,有擅自扩大专利使用范围、期限、领域等违反特许专利许可协议的行为。


其次,被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如若发现第三方有以上侵权行为的,也有义务和特许人共同合作,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二)特许经营专利权法律关系中被特许人的法律保护


面对对于拥有专利权的特许人,被特许人也务必要对该专利权的合法性进行考量。被特许人需调查清楚专利权的主体、客体、使用时限以及使用地域等细节,以免造成特许经营中专利人“专利权滥用”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专利权滥用(Patent Misuse)起源于美国,一般是指“对专利授权的时间和范围进行不被允许的延伸”。一般意义上的专利权滥用是指超越专利权范围的滥用,主要表现为专利权人在行使专利时对专利权的积极扩张,表现为超越专利权的时间限制(超出专利权的有效期)、地域限制(对专利权持“权力国内穷竭原则”而限制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范围限制(不正当超出权力要求书所提供的权利保护范围,将专利权扩张到非专利产品或方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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