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盟享加 发布时间:2017-11-14
讲师:朱玉子
英国杜伦大学法学硕士,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要从事特许、版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业务和公司证券、诉讼仲裁业务。在特许领域,朱玉子曾经及正在为全聚德、福奈特、红黄蓝、21世纪、阿瓦山寨等多个品牌提供服务。
信息披露的要求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只规定了特许商需要披露的信息,还对信息披露中的双方提出了相应要求。
对特许商,需要遵守的要求主要包括:
1、不得进行虚假披露。总部必须进行真实、合法的披露;
2、不得进行隐瞒披露。总部应当按照条例和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全面的披露,不得对那些可能对总部构成负面影响的事项进行隐瞒;
3、总部应当在和加盟店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至少30天进行披露。
如何应对虚假披露和隐瞒披露?
如果总部没有按要求对加盟店进行披露,加盟店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两种措施的一种:
1、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并要求总部承担违约责任。
2、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信息披露中,加盟店的义务
总部和加盟店,是基于合同建立的商事主体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基本对等原则,加盟店在接受总部披露的同时,必然随附相应的义务。归纳起来,这些义务包括:
·保密。对总部披露的,不能从公开途径获得的信息进行保密;
·正当使用。只能将总部披露的消息用于经营加盟店,不能用于其他任何不正当途径;
·在接受总部信息的同时,按总部的要求进行签字确认。
加盟店获取信息的其他途径
除了根据规定,从总部直接获取相关信息外,加盟店还可以从以下三种途径获取信息:商务部、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其他途径。多方获取信息,互相印证,可以帮助我们更好更全面地了解特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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