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盟享加 发布时间: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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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理费征收问题的特许经营合同法律纠纷案例
徐先生加盟“SF Coffee”,在XX路上经营连锁门店。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约,但徐先生仍以“SF Coffee”品 牌经营。为此,“SF Coffee”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请求判令徐先生立即撤换营业场所内特许经营体系 特有的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设备等,并支付拖欠的管理费及利息。徐先生辩称,双方签订加 盟合同后,由于“SF Coffee”管理上的混乱,营业后既没有供应SF Coffee等产品,也没有对人员进行培训, 构成重大违约。“SF Coffee”没有履行管理职责,无权要求支付管理费及利息,并认为“SF Coffee”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管理费,又称特许权使用费、权益金,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 期支付的费用。它体现的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持续支持和指导的价值。管理费一般采用定额或营业总额提成两种方式定期收取。
案例
关于特许经营权转让的法律纠纷
北京某图书零售特许经营企业与沈阳某加盟商刘某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规定,该特许企业授权该加盟商 在沈阳某地点开设某品牌图书零售连锁店,合同还规定该图书连锁店只能由刘某自己投资经营,非经甲方(特许人)书面同意,乙方(加盟商刘某)不得擅自出租、转让该图书连锁店的经营权。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刘某 在约定的地点承租了房屋,并开设该品牌的图书零售连锁店。加盟后,由于店铺经营平淡,刘某无意继续经营。经与特许人协商,特许人同意在找到合适的投资人后由刘某将该店转让出去。同年11月,特许人通知刘某,沈阳有人有意接受该店,并通知刘某与该人联系。但刘某反应冷淡。后来,特许人才知道,刘某未经特许人同意,已经将该店转让给贾某。接手该店的经营者贾某根本不与特许人联系,也不遵守特许经营合同相关的规定。特许人与刘某联系,要求其收回该店自己经营,或者转让给经特许人同意的受让方。刘某认为,店面已经转让,他无权收回。关于店面新的经营者违约,特许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但此事与他无关。协商未果,特许人委托律师给刘某和贾某分别发去律师函。律师函指出,特许人与刘某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规定未经特许人同意,刘某不得擅自将其开设的图书连锁
店转让给他人。但是,刘某违反上述约定,在未征得特许人同意的前提下,将该店面转让给他人。上述转让行为无效。因此,律师认为,刘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合同规定,特许人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并要求刘某赔偿相应的损失。对于贾某,由于贾某与刘某签订的加盟店转让合同未经过特许人的同意,是无效合同。
点评:
在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能够理解特许人的经营理念,进而贯彻执行特许体系的各项规范,是特许经营成功的重要条件。关于加盟店的转让,特许人有权要求受让该店的投资人符合特许体系的要求,因此,特许经营合同通常会规定只有经过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才能转让加盟店。否则,被特许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本案中,由于刘某没有遵守上述规定,导致合同被解除,并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对此,刘某的教训是深刻的。
【知识拓展】
优先受让权
优先受让权是指特定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在权利人处分标的物于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受让的权利。
常见的优先受让权有如下几种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职务技术转让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租赁合同: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处分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按份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外资企业财产清算: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企业转让股权: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委托技术成果的转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转让: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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